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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达华在活动期间被捅伤,真的很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好在伤情不严重,仍然可以自己行走,并无大碍。无论如何主办方逃脱不了责任,不过具体赔偿应当在事后双方沟通了。
这个事情是不是工伤?还有待商榷。
如果任达华是大陆公民的话,肯定不属于工伤。
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所谓工伤了。
劳动关系,必须要双方是合格的劳动法律主体。
在我们国家男同志超过60岁,就不可能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任达华已经64岁,所以不可能构建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认定工伤。
我们通过范冰冰事件该知道,很多明星实际上是通过以明星工作室的名义赚取外快的。如果说,任达华出席有关活动并不是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安排的。不是公司安排,自己走私活,怎么又算工伤呢?
另外,我们一般说明星都是签约,签约都是指商业合作条款,似乎并不是劳动合同的。
如果不考虑年龄或者劳动合同主体因素,这一事件属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七大类的情形中,第一项是工作时间在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第一条细究起来,并不是符合任达华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都没有问题,受伤不是工作原因。如果是被人寻仇的话,肯定不属于工伤大家也会认同的。如果说因走秀,舞台坍塌造成摔伤,这个属于工作原因。但是被人意外刺伤,真的不应该认为是工作原因。
公司和企业组织商业活动,由明星和团队组织商业活动受伤应该是工伤,不是私人组织活动受到伤,应该是公司和企业负责并赔偿受到的伤害,更要通过公安警察对骚扰商业活动的一查到底,让不法分子受到严惩。
事件回顾:7月20日上午,也就是今天上午,任达华在参加中山市居然之家的一场商业活动时,突然走来一名手持尖刀的陌生男子,径直走向任达华并对其追捅,随后嫌疑人被当场制服,而任达华手部、腹部受伤前往医院治疗,目前身体已无大碍,现在静等警方的调查结果。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华哥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沉着冷静,始终正面应对,除了第一刀太突然不好防范,后面的格挡走位闪避堪称完美,避免自身受到更多伤害,同时也争取到更多时间让保安过来制服犯罪分子。
事情发生以后,网友们除了谴责犯罪分子的丧尽天良、目无法纪,同时也谴责主办方安排的安保系统太不周到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本身在举办这种大型活动的时候,就应该事先安排若干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在现场,但是主办方没有安排。
第二,犯罪分子走到台上的过程,竟没有一个安保人员阻止,理由是以为他是任达华的粉丝,即使是粉丝,如果主办方没有安排明星与粉丝的互动环节或者互动环节没到,粉丝都不应该被允许上台才对。
第三,在任达华受伤以后,主办方也没有安排一位内地助理随行,导致任达华还要发朋友圈救助医院在哪。
第四,即使发生了这样的伤人事件,犯罪分子被制服,华哥送去医院,主办方仍没有停止活动的意思,而是继续进行。
任达华在参加居然之家的商业活动的时候,被一名男子径直走上前来,直接用利器捅伤腹部,可见这名男子是事先有预谋的。而且,这名男子表现得非常的从容不迫,但是捅伤的部位并不是致命的部位,至于这个原因是什么?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我们在这里不能妄自评论。但是对于任达华此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行为,以及主办方式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是可以简单分析一下的。
首先,对于工伤的问题,如果任达华此次是基于公司的安排,属于职务行为,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作期间受到非法侵害的是属于工伤的。但是如果是属于个人行为,恐怕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但是这不代表就不能得到赔偿,毕竟这属于明显的人身侵权,所以完全可以找实施侵害的一方要求赔偿。
另外,对于主办方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此次事件中,这名男子能够携带利器进入到活动现场,那么说明主办方在进行人身安检及安全排查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疏漏和问题的,所以基于这一点,我认为主办方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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