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疾险报案延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疾险报案延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让保险公司直接对每一个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调查这个是不现实的,而且在投保之初,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单上进行询问了,一般询问都是问最近五年的身体状况,而不是十几年前的旧事。但是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也做了明确的询问,如果当初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顺利承保,那就不能再追究以往事情。
第一、询问告知原则
现在在我国投保保险产品的时候都是采取的询问告知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投保单里面已经列明,需要告知什么,询问告知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后期会有比较麻烦的事情发生,那就是理赔的时候会拒赔。现在因为步入式告知而导致的拒赔有很多,事情都不好说。至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到的问题,你刻意不告知,并且保险公司也得不以此为借口在发生理赔的时候因此原因而拒绝赔付,这个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客户未如实告知而拒绝理赔。现在好多业务员在给好多非标准体推荐保险的时候都在说,只要你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给你理赔。其实这个是不对的,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因素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这个就比较麻烦了。其实在保险法第十六条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自己去看看。
第三、关于既往病史
这个事情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千万不要听信业务员说只要过了两年之后就怎么样,也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说保险公司查不到你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的调查能力超级强,你不用怀疑,而且如果保险公司确实能够证明你是带病投保,在未来即使走诉讼程序也是比较麻烦的。所以保险最好是在健康的时候购买,如果有一些小问题,一定如实告知,而且每家保险公司的核保条件都不一样,可以同时在各家公司投保,哪家通过算哪家,如果有同时承保的,最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择优选择,或者是都留着也无所谓。
总体来说,买保险尽量趁自己健康的时候买,别等到身体出现问题了,才想起保险的事情来,保险真的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
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推卸责任,我建议直接走诉讼程序,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捏造或者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实,那么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即保险人问什么就如实回答什么,保险人没问的就不用说。这也很好理解,毕竟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比较复杂,如果没有明确的范围谁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如题目所述,当初投保时保险人并没有询问投保人,而是让投保人自己说,这显然并没有为投保人限定“如实告知”的具体范围。既然保险人没有询问,那么就视为保险人默认投保人不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现在发生保险事故就不能拒绝承保。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况且,如题所述,保险人通过自己调查的方式查到了被保险人十几年前的情况,既然他们能够轻而易举地得知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有没有将所有情况和盘托出,但他们仍然收取保费同意承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疾险报案延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疾险报案延误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